疫情指揮中心修改新冠病例定義 產險公會:防疫險3/20起輕症不理賠

COVID-19 PCR篩檢(圖/資料照片,圖源:澎湖縣府新聞科)
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新型冠狀病毒(或稱COVID-19、武漢肺炎)流感化、未來全球處置新冠疫情的趨勢,已宣布自3月20日起,取消新冠輕症確診隔離,改為「0+n」(即「0天居家隔離+n天自主健康管理,n=0至10天)。因應相關調整,指揮中心今(10)日進一步宣布,3月20日起新冠病例定義也有所修改,屆時新冠輕症將不再列於「法定傳染病」中。由於此項修改,涉及民眾保的防疫險,其確診相關理賠問題。對此,產險公會今(10)日也宣布,經防疫險理賠小組研議後,自3月20日起,防疫險保戶若經診斷為「輕症」,不再認定為法定傳染病,保險公司依約不予理賠。

產險公會今(10)日發布聲明指出,因應指揮中心發布之輕症不通報,並將修正 COVID-19病例定義,該會防疫險理賠小組研議後,說明如下:

按防疫保險商品契約條款約定,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 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者,保險公司依約給付確診保險金。因指揮中心已於今(3月10日)天對外說明,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將於3月20日調整3月20日於臨床條件中載明「發燒(≧38℃)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(含)內,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,因而住院(含急診待床)或死亡者。」且須符合檢驗條件後,始為確定病例。

產險公會表示,由於新版新冠病例定義未包括輕症,新冠輕症已不屬法定傳染病規範的範疇,因此自2023年3月20日起,若經診斷屬輕症者,依前述疾管署規範,不再認定屬法定傳染病,保險公司依約不予理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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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來源:台灣好新聞